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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貿個案

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

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200242日聯合發佈了《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國認可聯[2002]21號,以下簡稱《辦法》)。爲了確保對其中有關審批要求的一致理解和準確實施,根據《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我委對《辦法》中的審批條件作如下解釋,並對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做如下說明:
第一部分 關於設立認證機構
一、《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其從事認證業務相適應的註冊資本(金)、辦公條件、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
(三)符合有關認證機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四)法律法規及國家認監委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有關內容解釋如下:
(一)註冊資本(金)不低於300萬元;
(二)從事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機構,要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專職國家註冊審核員(其中至少5名是國家註冊高級審核員)或同等的認證人員;
(三)從事産品認證的機構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專職國家註冊檢查員(其中至少5名是國家註冊高級檢查員)或同等的認證人員;
(四)對特殊情況,具體條件由國家認監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二、《辦法》第十條(一)款規定:申請者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解釋如下:
申請設立認證機構的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組織章程;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複印件);
(五)擬聘用的主要負責人、專職人員的身份證明(複印件)、聘用和應聘說明和專業資格證明(複印件),取得境外機構註冊資格的審核員,還需取得中國國家認證人員培訓認可委員會(CNAT)出具的等同註冊資格確認文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ISO/IEC 導則 626566所要求的文件等);
(七)收費標準及認證收費用途的說明;
(八)國家認監委要求的其他文件、證明材料。


第二部分 關於設立認證培訓機構
一、《辦法》第九條規定: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其從事業務相適應的註冊資本(金)、培訓教學設施、人力資源和辦公條件;
(三)符合有關認證培訓機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四)擁有自有(授權)的知識産權培訓課程;
(五)法律法規及國家認監委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有關內容解釋如下:
(一)有固定的教室等教學設施;
(二)註冊資本(金)不低於100萬元;
(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具有培訓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每項課程(指質量管理體系培訓、環境管理體系培訓、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培訓、産品認證等)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2名;
(
)僅擁有境外授權知識産權的培訓課程的機構適用於《辦法》第十五條有關合作機構的規定;
(五)對特殊情況,具體條件由國家認監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二、《辦法》第十條(一)款規定:申請者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解釋如下:
申請設立認證培訓機構的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組織章程;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複印件);
(五)擬聘用的機構主要負責人、培訓教師及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複印件)、聘用和應聘說明和培訓教師資格證明(複印件),取得與CNAT簽署互認協定的其他國家認可機構的培訓教師資格的,還需取得CNAT出具的等同資格確認文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IATCA培訓課程提供者準則所要求的有關文件等);
(七)收費標準及收費用途的說明等;
(八)培訓大綱和教材,非自有知識産權的還應提供授權證書(複印件);
(九)國家認監委要求的其他文件、證明材料。


第三部分 關於設立認證諮詢機構
一、《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立認證諮詢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其從事業務相適應的註冊資本(金)、辦公條件、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
(三)有關認證諮詢機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四)法律法規及國家認監委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有關內容解釋如下:
(一)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0萬元;
(二)具有5名以上專職國家註冊諮詢師或審核員(其中至少2人爲高級諮詢師或高級審核員)或同等資格的諮詢人員;
(三)符合有關認證諮詢機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合同評審、諮詢專案策劃與諮詢實施計劃編制、諮詢提供過程、符合性審核、諮詢機構人員管理與培訓、分支機搆的控制(存在時)、不合格控制與糾正措施、內部質量體系審核與管理評審、文件和資料控制、保密、客戶投訴與跟蹤服務;
(四)對特殊情況,具體條件由國家認監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二、《辦法》第十三條(一)款規定:申請者向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解釋如下:
申請設立認證諮詢機構的應當向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外商投資認證諮詢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組織章程;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複印件);
(五)擬聘用機構主要負責人、專業人員的身份證明(複印件)、聘用和應聘說明和專業資格證明(複印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七)國家認監委要求的其他文件、證明材料。


第四部分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和外商獨資機構)
一、《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外商投資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和外商獨資機構)應爲有限責任公司,其設立除應當分別具備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5萬美元,外方投資者還應當在所在國取得國家認可資格或者承認,並具有3年以上的相關服務經驗。
2003
1211日前暫不審批外資控股的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的設立申請,20051211日前暫不審批外商獨資的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的設立申請。
對有關內容解釋如下:
除註冊資本(金)以外,前面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對《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有關內容作出的解釋,對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同樣適用。


二、《辦法》第十七條(一)款規定申請者向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解釋如下:
辦理申請時,除了應當按本解釋第一、二、三部分的規定向審批機關提交相應的文件以外,還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合資合同;
(二)專案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三)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
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
(四)外方投資者的國家認可資格或承認證明(複印件)
和業務介紹。

第五部分 關於外國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國認證機構和認證培訓機構擬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者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附上相應證明材料。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認證諮詢機構擬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和登記註冊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解釋如下:申請時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該機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負責人員、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等;
(二)由該機構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
(三)由同該機構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四)該機構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他們的簡歷;
(五)該機構的國家認可資格或承認證明(複印件)和業務介紹。
(六)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