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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者證明書》

內地和香港去年已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簽署《投資協議》(協議),協議已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合資格的「香港投資者」,如擬申請《香港投資者證明書》(《證明書》),以向內地有關審核機關辦理申請享有CEPA下的優惠待遇,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的《致投資者通告》第1/2017號,有關通告可於該署以下網頁瀏覽,該通告詳列《證明書》的申請程序及要求。

中文: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nti/2017/nti012017.html
英文:www.tid.gov.hk/english/aboutus/tradecircular/nti/2017/nti012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