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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
對《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建議的意見

此意見書已於2019年3月22日提交予保安局。

 

對《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建議的意見

 

早前保安局就優化《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出修訂建議,透過完善相關條文與安排,以堵塞現時特區政府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在執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方面可能出現的法例漏洞,有效對刑事案件執行司法公義,防止罪犯潛逃而規避法律制裁。

 

支持適當修例以堵塞漏洞

本會認同,合作打擊犯罪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訴求和各方義務。修訂條例將進一步完善香港的國際及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有助打擊跨境嚴重罪行,維護香港法治、公平及公義等核心價值,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事實上,《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已實施21年。面對社會急速發展,相關條例在實際執行和操作上遇到不少局限,期間亦出現涉及不法分子潛逃到另一司法管轄區以逃避法律制裁的事件。本會支持特區政府就條例內容和操作等進行全面檢討,容許以一次性個案方式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簽訂長期安排的地方處理有關刑事法律協助或移交逃犯請求,直至雙方訂有適用的長期安排後再取而代之。

 

釐清商業及經濟罪行定義與涵蓋範疇

本港工商界在全球有著廣泛的業務營運與投資。面對各地不同的經營法律與法規,尤其對涉及商業與經濟罪行的定義及嚴重程度有不同解讀,他們普遍關注是次修例會否導致一些輕微的業務營運疏忽或行政失當,也會引來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被要求移交的嚴重後果。

 

現時,《逃犯條例》載列可移交的罪行只適用46項嚴重類別,當中包括如破產清盤、公司條例、知識產權、課稅關稅、以至商品說明等商業及經濟罪行。本會認為,相關的商業及經濟罪行涵蓋範圍極廣,尤其部份罪行的嚴重程度是否需要進行逃犯移交值得商榷。港商亦關注追溯權等問題,憂慮於多年前在其他地區發生的一些商業糾紛,在條例修訂後當地部門仍有權提出移交的要求。

 

本會期望當局能審慎對《逃犯條例》涵蓋的46項罪行逐一進行檢視,尤其考慮針對商業和經濟罪行重新釐定其嚴重性,以釋除商界疑慮。

 

為啓動移交程序嚴格把關

本會建議特區政府重新檢視嚴重罪行的定義和標準,例如有關的商業及經濟罪行一定要達到某個較高金額才能啓動移交逃犯要求和程度,同時必須由當地最高級別的司法部門提出要求。例如內地向特區政府提出移交逃犯要求時,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機構來負責把關,從而確保嚴重、有充分證據的案件才可提出,亦可防止機制被濫用。

 

現時,移交逃犯的請求必須符合雙重犯罪的基本原則,即移交請求所涉行為必須在雙方管轄區內都構成犯罪,且可被判超過12個月監禁或更高刑罰。當局一再強調,必須涉及巨大和嚴重的商業和經濟犯罪才符合移交逃犯的準則,本會建議將可被判處監禁刑期年期提高,如3年或以上的類別才納入嚴重罪行的範疇。

 

總括而言,本會關注兩條條例修訂對本港營商環境帶來的影響,尤其是修例會否影響香港作為「亞洲國際城市」及主要區域商業樞紐的聲譽及地位。期望特區政府能清楚釐定修例涵蓋內容,審慎檢視涉及罪行的嚴重程度,在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加強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方面合作的同時,也要兼顧對營商環境可能帶來的影響,讓本港在推動經濟持續發展、維護社會治安和履行司法公義等各方面取得適當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