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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上述《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年11月4日,修訂主要內容包括:
a) 新稅法將居民個人的時間判定標準由一年調整為183天。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構成居民納稅人連續不滿五年或滿五年但其間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企業和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構成居民納稅人滿五年,且在五年內未發生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從第六年起,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四條);
b) 明確在中國境內開展經營活動而取得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轉讓對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取得的所得、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由中國境內單位和個人支付或負擔的稿酬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第三條):
c) 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的經營所得,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參閱網址: http://yjzj.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1701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