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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匯報
立會匯報 - 捍衛立法會主席依法主持會議

事實證明,立法會主席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所作的會議安排是法、理、情兼備。若反對派繼續鬧下去,恐怕他們才會是失去公眾信任的人。

 

不知道會否有人看完本文的題目後有點摸不着頭腦,因為想不到為何會有人“不支持”立法會主席“依法主持會議”。無奈地,現實真的發生了這樣荒謬的事,非建制派議員還就此在立法會大會上向主席提出不信任動議,需要建制派議員同心捍衛主席依法主持會議的權利。

 

不信任議案缺事實基礎

在今年六月立法會完成審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後翌日,非建制派議員已經聯署致函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想就立法會主席主持有關會議的手法提出不信任議案。我與其他39位建制派議員也隨後在6月21日發表聯署公開信,表明反對這項不信任議案,以正公眾視聽。公開信所持的原因很簡單:非建制派對立法會主席的指控全部並非事實,我們必須嚴正反對這種具濃厚政治色彩的誣告行為。

 

雖然這項不信任議案得不到內務委員會支持,非建制派仍千方百計在立法會七月休會前將它提上大會,而且支持和反對議案的議員可謂壁壘分明。但是事實勝於雄辯,只要是擺事實、說道理,無論持有甚麼政見和立場,相信也不難得出與建制派相同的結論。

 

首先,非建制派指控立法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但事實是立法會主席當時主持會議,不但沒有違反《議事規則》,更擁有堅實的法理基礎,因為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包括在會議過程中行使和作出規管)的權力是來自《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上訴庭在“梁國雄 訴 立法會主席”一案所作的判決,以及立法會的《議事規則》。

 

違規者賊喊捉賊誣告人

非建制派又稱立法會主席擬定辯論時間分配、管理會議秩序等方面是所謂的“安排極不正當”、“剝奪議員權利”。但事實是在政府公佈以“三步走”方式落實“一地兩檢”安排後這一年間,議會內外已就議題作出廣泛討論。立法會於去年年底已用了26小時審議及通過有關“一地兩檢”安排的無約束力議案;有關的法案委員會獲本會67位議員中多達64位加入,並舉行了17次會議,合共用了45小時審議《條例草案》,另外兩次公聽會用了合共19小時聽取公眾意見。事實上,支持與反對《條例草案》的論調早已不斷重複,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大會時,可謂已經到了無論雙方再用多少時間也無法說服對方的地步,故此並不存在不足時間討論的問題。

 

反之,在《條例草案》的審議過程中,非建制派議員任意玩忽立法會審議法案的憲制職守,不斷以各種“拉布”手段來阻礙審議他們一直反對的《條例草案》,包括在《條例草案》二讀階段提出中止待續議案用了九個半小時,點算法定人數亦用了三小時;他們又跳上席上叫囂,試圖衝向主席台和官員席,以及作出肢體推撞導致保安人員受傷等,彰彰明甚違反《議事規則》,他們卻反過來指責主席行事違反《議事規則》,賊喊捉賊,實屬荒謬。試問如果非建制派議員沒有浪費那12.5小時,議員又何愁在二讀階段沒機會發言?

 

會議安排“法理情”兼備

非建制派如果言行一致及尊重法庭,便應該會懂得尊重議員並無“拉布權”、懂得尊重立法會主席為辯論設限是正當安排,因為上訴庭的判決已確定,“任何根據《議事規則》參與立法過程的憲制權利不可能包括拉布權”;至於參與立法過程的權利,必須與主席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主持會議的權力一併理解,並受制於後者。根據終審法院在同一案所作的判決,立法會主席有對辯論設定限制和終止辯論的權力;終審法院並同時裁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訂明的有關制定法例的職權並非賦予立法會的個別議員,而是賦予本身作為立法機關的立法會整體;該條文並沒有賦予個別議員以發言參與立法過程的權利。

 

事實證明,立法會主席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所作的會議安排是法、理、情兼備,既充分參考了《基本法》有關條文和法院就立法會主席憲制職權作出的判決,以及過往審議法案工作中有關時間方面的經驗,亦考慮了議員發言和議會效率兩者之間的平衡,並且顯示出包容、忍耐的態度,致力維持議會應有的秩序和尊嚴,確保法案的審議工作順利完成。這個嘩眾取寵的議案亦已被否決,但希望反對派汲取教訓,否則若他們繼續鬧下去,恐怕他們才會是失去公眾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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