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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貿個案

國際收支涉外收入須5個工作日內申報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發 布 公 告,從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全 面 實 施 國 際 收 支 涉 外 收 入 5 個 工 作 日 內 申 報。

以 後 機 構 或 個 人 在 收 到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涉 外 收 入 通 知 書 後,須 在 5 個 工 作 日 內 通 過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完 成 相 關 申 報。此 次 提 高 國 際 收 支 涉 外 收 入 申 報 的 時 效,主 要 縮 短 的 是 申 報 主 體 從 境 外 收 到 款 項 後 須 向 銀 行 進 行 申 報 的 時 間。

未 按 規 定 進 行 申 報 的,將 受 到 相 應 的 處 罰。根 據 國 際 收 支 統 計 申 報 的 有 關 規 定,對 未 在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按 要 求 申 報 涉 外 收 入 的 收 款 人,其 在 申 報 期 限 到 期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又 從 境 外 收 到 款 項 時,必 須 先 辦 理 所 有 未 申 報 涉 外 收 入 的 補 申 報 手 續,並 經 所 在 地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機 構 確 認 後,銀 行 方 可 為 其 辦 理 解 付 手 續。

此 外,根 據 《 金 融 違 法 行 為 處 罰 辦 法 》、《 國 際 收 支 統 計 申 報 辦 法 實 施 細 則 》 和 《 國 際 收 支 統 計 申 報 核 查 處 罰 規 程 》,對 於 違 反 國 際 收 支 統 計 有 關 規 定 的 申 報 主 體,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將 根 據 其 情 節 的 輕 重,給 予 警 告、通 報 批 評、罰 款 等 相 應 的 處 罰;對 於 金 融 機 構 違 反 規 定 的,外 匯 局 也 將 根 據 其 情 節 的 輕 重,給 予 警 告,並 處 以 5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還 可 對 違 規 金 融 機 構 的 高 級 管 理 人 員、直 接 責 任 人 員 等 提 出 行 政 處 分 的 建 議。情 節 嚴 重 構 成 犯 罪 的,將 移 交 有 關 司 法 部 門 處 理。

據 外 管 局 官 員 解 釋,這 次 主 要 縮 短 的 是 申 報 主 體 從 境 外 收 到 款 項 後 須 向 銀 行 進 行 申 報 的 時 間,所 以,對 銀 行 的 操 作 基 本 上 沒 有 影 響;對 於 申 報 主 體 而 言,主 要 是 需 要 加 強 申 報 意 識。從 1996 年 實 施 國 際 收 支 統 計 申 報 以 來,中 國 國 際 收 支 統 計 申 報 制 度 日 趨 完 善,申 報 主 體 的 申 報 意 識 也 不 斷 增 強,國 際 收 支 申 報 的 完 整 性、準 確 性 和 及 時 性 方 面 有 了 極 大 的 改 善,為 提 高 國 際 收 支 涉 外 收 入 申 報 時 效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礎。

此 外,現 代 科 技 為 提 高 申 報 時 效 提 供 了 技 術 條 件。利 用 現 代 電 腦 和 網 絡 技 術,在 條 件 成 熟 的 地 區 或 銀 行 開 展 網 上 遠 端 申 報 業 務 和 資 料 介 面 轉 換,能 夠 進 一 步 節 約 社 會 成 本、提 高 申 報 效 率,是 今 後 國 際 收 支 統 計 申 報 的 一 條 重 要 途 徑。

資料來源:香港貿易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