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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貿個案

中國新商標法實施條例

中國新商標法實施條例

 

根據國務院令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58號,新條例將從2002年9月15日起實施。在新條例施行之同時廢止舊條例。

 

《條例》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作出了重罰的規定。如果行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侵權人將受到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非法經營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所謂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是指: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誤導公眾;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利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使用便利條件。

 

另外,《條例》還規定:偽造或變造《商標註冊証》的,依照有關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証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遺失或者破損的《商標註冊証》,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若是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而破損的《商標註冊証》在提交補發申請時應交回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