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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貿個案

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問題解答:

2001年11月29日,財政部發佈了《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財會[2001]62號),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就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中提出了一些問題,財務部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問:外商投資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對長期股權投資原制度採用成本法核算,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採用權益法核算的,在從成本法改爲權益法核算時,是否要追溯調整?
  答:對於原《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滿足《企業會計制度》關於應用權益法的條件,應改按權益法核算,並作爲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按追溯調整後的賬面價值作爲執行權益法時的初始投資成本,並在此基礎上計算股權投資差額。

  二、問: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前,按原制度規定尚未完全攤銷的“遞延投資損失”科目餘額,在按財政部財會(2001)62號文件的規定,轉入“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收益”科目後,是否仍繼續攤銷?如繼續攤銷,應如何確定攤銷期限?“遞延收益”科目期末餘額在資産負債表上應如何列示?
  答: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前按原制度規定尚未攤完的“遞延投資損失”科目餘額,在按財政部財會(2001)62號文件的規定轉入“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收益”後,可繼續按原確定的攤銷年限進行攤銷。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新産生的以非現金資産對外投資,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處理。
  “遞延收益”科目的期末餘額在資産負債表“預計負債”專案下單列專案反映。


  三、問: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年度與境外母公司的會計年度不一致的,外商投資企業能否採用母公司的會計年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年度自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執行《會計法》中規定的會計年度,不能採用母公司會計年度。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均應自2002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年度與境外母公司不一致的,在向境外母公司提供會計報表時,可在原報表基礎上進行調整後提供。

  四、問: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餘額應如何處理?
  答:1994年匯率並軌時産生的“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的借方發生額按規定在5年期限內攤銷完畢,因此,一般情況下,2002年1月1日的“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不存在借方餘額。如果“待轉銷匯兌損益”借方發生額較大,經批准在超過5年的期限內攤銷的,可繼續按經批准的攤銷年限攤銷。
  對於可繼續攤銷的“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的借方餘額,以及“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的貸方餘額,可繼續通過“1951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進行核算。
  對於留待彌補以後年度虧損的匯兌淨收益,在以後年度彌補虧損時,應借記“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留待清算時處理的,應當保留在“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待清算時並入清算損益;如爲按不短於5年的期限攤銷,則應按原定期限繼續攤銷。
  在資産負債表中,“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期末借方餘額應當列入“其他長期資産”專案中反映,並單列其中專案反映;貸方餘額應當列入“其他長期負債”專案中反映,並單列其中專案反映。

  五、問:外商投資金融企業應執行何種制度?
  答:外商投資金融企業應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六、問: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應付福利費是否按14%計提?
  答:按財政部財會(2001)62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從原“應付工資”科目轉入的屬於應付中方職工的退休養老等項基金,保險福利費和國家的各項補貼、原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餘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爲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爲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和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也不再按14%計提福利費,除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外,企業當期發生的福利費,先沖減“應付福利費”科目餘額,“應付福利費”不足沖減的,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七、問:
以某種外幣作爲記賬本位幣的外商投資企業,期末對外幣報表應以何種匯率折算?對於因會計報表折算産生的差額應如何反映?
  答:以某種外幣作爲記賬本位幣的外商投資企業,期末對外幣報表進行折算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
  1、資産負債表
  (1)所有資産、負債類專案均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爲人民幣。
  (2)所有者權益類專案除“未分配利潤”專案外,均按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折合爲人民幣。
  (3)“未分配利潤”專案以折算後的利潤分配表中該專案的數額作爲其數額列示。
  (4)折算後資産類專案和負債類專案和所有者權益類專案合計數的差額,作爲報表折算差額在“未分配利潤”項下單列專案反映。
  (5)年初數按照上年折算後的資産負債表的數額列示。
  2、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
  (1)利潤表所有專案和利潤分配表中有關反映發生額的專案應當按照會計報表列報期間的平均匯率折算爲人民幣。也可以採用期末匯率折算爲人民幣。在採用期末匯率折算時,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
  (2)利潤分配表中“淨利潤”專案,按折算後利潤表該專案的數額列示。
  (3)利潤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潤”專案,按上一年折算後的期末“未分配利潤”專案的數額列示。
  (4)利潤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潤”專案,按折算後的利潤分配表中的其他各項目的數額計算列示。
  (5)上年實際數按照上期折算後的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的數額列示。
  3、現金流量表
  現金流量表所有專案均按期末匯率折算爲人民幣。
  以某種外幣作爲記賬本位幣的外商投資企業,對由於會計報表折算而産生的差額,應當在資産負債表“未分配利潤”項下設置“外幣會計報表折算差額”專案單獨反映。

  八、問: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如何核算?
  答:合作各方分別納稅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對於合作各方共有的財産和債務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費用,應當比照《企業會計制度》設置聯合賬簿,合作各方還應相應設置各自的有關賬簿進行核算。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問題解答的通知

財會[2002]5號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