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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貿個案

新《企業會計制度》實施港商需注意 :

新《企業會計制度》實施港商需注意 :

2002年1月1日開始,外資企業必需執行全新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特別是當中兩項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存貨》及《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無論是內資或外資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按新的章程對固定資產和存貨進行確認、計量、提取減值準備和披露。

據了解,外商在會計準則方面沒有統一規範,容易出現漏洞,這已引起有關方面注意。近期,財政、稅務及核數部門正把焦點集中在一些港商,而上述措施則是為了杜絕日後的會計標準出現問題,港商須多留意。

港商應意識到會計工作在香港與在內地的不同。在香港,政府部門不直接監管企業的會計工作,只有通過專業團體作出指引和指導。但在內地,企業會計工作受到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管。因此,港商應密切留意政府對會計工作的要求和新發布的準則,以及會計報表編制的規定等,避免出現因不了解新規定而造成經營和管理上的麻煩。

財政部人士指出,兩項新準則與相關國際會計準則保持一致。他們的施行將進一步提高企業財務報表的透明度,並保證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企業會計準則─存貨》規定,存貨的初始計量應以其成本入賬;在會計期末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降低計量。企業在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時,應當以取得的可靠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1年,同時單位價值較高的有形資產。固定資產應當按其成本入賬。

目前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執行的是1992年由財政部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專家稱,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環境變化,該制度在資產評估、收入確認等許多方面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制度》存在差異,例如,適用於後者的會計政策、收入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等,均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顯然不利於真實反映外商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