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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貿個案

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關於降低加工貿易出口貨物品質檢驗收費標準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計價格[2002]974號

  爲減輕企業負擔,支援外貿擴大出口,經研究,決定再次降低加工貿易品質檢驗費收費標準。有關事宜如下:
  一、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下同)的出口貨物品質檢驗費收費標準,由原來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發佈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收費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94號)規定收費標準的70%計收,降爲按50%計收;共同檢驗由原來的按35%計收,降爲按25%計收;審核換證由原來的按17.5%計收,降爲按12.5%計收。
  對來料加工的進口原料仍不實施品質檢驗。
  二、上述收費標準自2002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相關的收費規定與本文不符的,以本文爲准。待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標準頒佈執行後,上述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三、2002年7月1日前已受理報檢的加工貿易的出口貨物,其品質檢驗費收費標準仍按《關於降低加工貿易品質核對總和外商投資財産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472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