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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貿個案

臨時工亦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臨時工亦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

    韓某是某瓷件廠的臨時工,1996年8月進入該廠二車間工作,該廠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997年10月17日韓某在工作中負傷,被送往醫院救治。1998年7月韓某傷情復發,該廠讓韓某回家吃藥養傷。韓某向瓷件廠要求進行工傷鑒定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該廠以韓某爲臨時工,且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爲由,拒絕爲其申報工傷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韓某無奈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託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認定韓某爲工傷,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韓某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其被評定八級傷殘。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認定韓某應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故裁決該瓷件廠向韓某支付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法律常識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供了勞務,用人單位也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雙方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當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時,應依據中國勞動法和有關勞動法規進行處理。1995年1月1日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的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的名稱已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勞動合同,並依法爲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受有關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所以,在本案中韓某身爲臨時工,且沒有與該瓷件廠簽訂勞動合同,但韓某已在該廠工作一年有餘與該廠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該廠應當爲韓某建立社會保險。當其因工負傷造成傷殘時,有權利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瓷件廠應當向韓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law.net/dcd001/owa/cei.fybzw_query?incode=06453&infro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