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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ion Paper
對「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監管制度」立法建議的意見

此意見書已於2017年3月2日提交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對「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監管制度」立法建議的意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就立法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監管制度的建議進行諮詢,鑒於相關建議對工商企業及專業服務營運、營商環境以至香港整體競爭力或帶來深遠影響,本會特此組織專責小組進行討論。是次諮詢涉及兩個主要範疇,分別是 (一)提升香港公司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及 (二)要求非金融企業需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基於兩項諮詢內容相關,本會在此一併作出回應。

 

面對國際社會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要求日益提高,本會認同香港作為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成員,應適時審視香港相關的監管制度並進行適當更新,以符合國際要求,減低香港面對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風險,惟在實際執行時,必須審慎評估相關法例修訂對工商專業運作構成的影響,在監控非法資金活動和促進正常商業運作之間取得平衡。

 

顧及新規例對業界的影響

為提升公司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諮詢文件建議所有在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均須識別擁有重大控制權人士或法律實體的最新資料,並備存登記冊。香港不少企業或法團是以信託形式營運,股權比例和管理架構比較複雜,對如何清晰界定“擁有重大控制權”可能有一定困難。諮詢文件亦指出當局計劃在明年推行新例,時間上相當倉促,本會期望當局能為企業提供更全面的資訊和支援,確保業界充分了解新措施安排,並有足夠時間作準備,避免在新例實施後產生混亂和爭拗,影響企業的慣常營運模式和商業部署。

 

此外,個別企業的實益擁有人可能會透過分拆或調整持股比例,以規避披露實益擁有權的要求;當局應研究此舉會否影響執行相關條例的目標和成效,並探討制訂相關應對措施。

 

對於諮詢文件建議企業備存實益擁有人資料的登記冊可供公衆查閱,本會認為有關安排值得商榷,對企業的私隱保護、商業部署以至利益分配均可能產生負面影響。本會建議實益擁有權的相關資料披露應僅供認可執法或司法機構部門,此舉既不違反特別組織針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原則,對企業和投資者的個人資料仍有足夠保障。當局亦必須確保相關資料得到妥善保管及嚴格保密,避免資料輕易外洩對企業構成不利影響。

 

事實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商業中心,資金自由進出,本會理解當局定期檢視本地相關法律以確保與國際標準接軌的重要性,但同時應避免新例矯枉過正,窒礙商業活動的正常運作。例如早前在金融機構實施的《打擊洗錢條例》,令不少銀行對企業開設新帳戶採取嚴格的審查制度,結果導致很多公司特別是中小及初創企業未能在港開設銀行帳戶。因此,當局在擬備相關的法例修訂時,必須更全面仔細考慮每一個環節,避免因條例過於嚴苛而影響一般商業正常運作,長遠或損害本港營商環境和競爭力。

 

盡量減少對中小企構成額外負擔

目前,香港超過九成企業為中小企,當中不少更是小本經營的企業,資產不多。要求有關企業披露實益擁有權等相關資料,既沒有太大的實質作用,反而增添了他們的行政工作和成本。建議當局可考慮為資本規模低於某水平的中小企業訂立豁免門檻,減少新例對中小企的影響。

 

此外,諮詢文件就不遵從備存實益擁有權資料或作出虛假陳述、以及對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不遵從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提出一系列建議罰則。本會對罰則內容並無特別意見,惟建議不宜設立追遡期,並考慮縮減有關資料登記冊檔案的備存年期要求,減輕企業在處理相關資料所付出的時間和精力。

 

確保業界了解和適應新規例

諮詢文件亦提出非金融機構須就客戶的交易進行以風險為本的盡職審查,其中涉及會計、法律和地產代理的監管將委託各自的專屬行業公會或監管組織自行處理。本會認同基於專業自主原則,加上相關的專業公會和機構在監管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已有一定經驗和安排,將監管工作的法定職能交予相關機構可避免為行業和監管機構帶來額外負擔,相信是最具成效和恰當的做法。

 

至於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的監管安排,由於以往未有就相關條例或機構進行監管,本會建議當局進一步加強與業界溝通聯繫,例如透過舉辦不同類型的簡介、研討及交流會,清楚向業界解釋盡職審查的細則和注意事項,並就申領營業牌照等事宜提供適切支援。

 

總而言之,本會認同香港作為特別組織的成員,有責任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安排,惟必須在一些法律細節執行上作出審慎評估,減少對正常商業活動帶來的影響,尤其是要留意新例會否加重中小企業負擔,以及影響本港的整體營商環境,確保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商業中心的優勢得以維持。